伯利兹的逐步建立立宪制的历史过程(四)

人气 2421   2012-10-23 22:20

自1921年起曾就选举问题又进行激辩.殖民部认为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一些非官方成员,不过政务会得接受这样一个条件:即恢复过去由官方成员占多数的情况,或者由政务会授予总督以特权,让总督能使他认为必需的任何措施付诸实施,不管政务会对那些措施同意与否.政务会没有接受这一点,恢复选举的问题就作罢论。然而在1932年,经过前一年的路风灾害以后,正当世界性经济萧条之际,伯利兹已变成仰赖于来自联合王国的财政援助,并认为有必要筹集一次复兴公债。这种公债只有把总督的特权写进宪法后,英国政府才能给予保证.政务会勉强地接受了这一点.政务会对上述总督的特权的让步,已为在立法机关中恢复选举议员排除了主要障碍。自1936年到1954年,政务会已包括总督和起初为五名;后为三名的其他官方成员;两名和后为四名派定的非官方成员;五名和后为六名经由选举产生的成员.选民因受到财产或收人选举资格的限制,在十二个识字成年人中,大约仅有一人参加投票。投票人的比例,到1954年已增至大概为五比一,一部分因为对妇女投票人的年龄限制,已自三十岁减为二十一岁.一部分因为用来规定选举资格的伯利兹元贬值的缘故。

自1947年起,有人在建议制订一部更为先进得多的宪法—这部宪法是以全体成年人普选为基础,经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将超过派定的议员和官方议员加起来的总数。这部宪法已于1954年正式采用,当时立法议会已由九名经由选举产生的议员,三名派定的非官方议员和三名官方议员所组成。总督已不再参加立法议会,议会由一名指定的议长主持会议。同时,行政会经过改组后,则包括总督、三名官方成员、两名派定的成员和四名经由选举产生的成员。1955年,行政会的非官方议员已担负一定职务,并被任命为负责自然资源、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三个部的议员和副议员。

因此,1954年的宪法,固然比前一个宪法已迈进了一大步,但远没有达到自治目的。经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虽在立法议会中占有明显的优势.但总督的特权仍然保持不变,委派的人员仍然能够控制行政会.所有的识字成年人虽有选举权,但看来许多人并未在选举人名册上登记,大概由于缺乏兴趣的缘故。但不久很快就能清楚地看出,采用了成年人普选制度,毕竟使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革命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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