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中叶,制宪方面另一项革新,就是提倡设置地方政府机构。由于来自尤卡坦的移民迁入这个居留地的北部,已有设置这种地方政府的需要;因此设立了北方区,并于1849年任命了一名领取薪体的治安推事。翌年,北方区已有三名治安推事,南方区、锡本河地区和伯利兹河地区,则分别设有一名治安推事。1855年,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法令.就各区治安推事薪体作了具体规定。1882年已向卡约任命了第一个治安推事。最后,整个殖民地被划为六个区,每个区设有全职的行政管理官员兼治安推事,名曰区长。从1865年起,伯利兹已设有市政厅,后者已逐渐成为一个经由选举产生的市议会。自1938年起,此时部分经由选举产生的镇公所,已在各区市镇建立。有些乡村已设有一位指定的头人或即村长(alcaldc),被授予少数司法职能。 到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末期,伯利兹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殖民地。1786年的条约所规定的各项限制,已被逐一废弃,但是,对于那种不安定的地位所抱有的实际疑虑和这种地位所带来的实际困难依然存在。这个居留地由于尤卡坦移民在经济和人种性质上所产生的变化,已使上述这些问题更为迫切了;1861年,立法议会再次请求明确其殖民地的地位。第二年即1862年,当英国人在伯利兹河两岸开始定居了两个世纪之后,也就是说在西班牙第一次承认任何英国权利之后一百年,英国政府终于同意了这个请求,随即通过宣布伯利兹为殖民地,并将监督改为副总督,从而暗示英国已拥有宗主权。 很清楚,西班牙宗主权的问题已使制宪发展延缓了许多年.直到1862年以前,伯利兹还不能适应总的殖民政策。接着不久进一步发生了变化。1871年,立法议会仅仅在十七年之后已被废除了,并为建立英王直辖殖民地政府开辟道路.早在前几年,西印度群岛在来自殖民部的压力下,就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部分是由于少数占统治地位的白人,企图阻止人口中非欧洲籍群众在他们自己权益方面占有优势,部分是为了便于在整个英帝国强制推行一项统一的政策。按照英王直辖殖民地制度,伯利兹是由总督在政务会的协议之下进行治理。而这个政务会完全是一个派定的团体,官方成员超过了非官方成员。1890年再次任用推选出来的成员的试图曾遭到驳回,其理由是大约三万人口中,欧洲人后裔仅有四百人;但是到了1892年,非官方的成员在立法会中已经构成多数。然而,这不是一种非常可贵的让步,因为非官方任命的成员末了还是靠总督提拔才得到成员的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