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末,殖民者已逐步建立了一种通过民众会议和治安推事进行治理的原始的行政管理方式。英王虽在1786年首次任命了一位监督,但结果证明不甚理想:1791年后已放弃了这种试验。1797年出干军事上而不是行政上的考虑,这才任命了巴罗上校。当英国于1814年最终获得和平时,监督公署仍然保留下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军事性质,直至1851年首次任命一位民事监督时为止。不过,治安推事和民众会议职能还是保持不变,监督已接到指示避免进行干预,要允许殖民者充分享有他们的那些古老习俗。有关各种制宪职能从来没有加以规定过,大部分因为殖民部并不承认民众会议或治安推事在英国王室统治之下具有任何宪法上的权力,同时殖民部也不谁备对这种情况加以调整。因为在1786年同西班牙的条约中曾规定禁止设立正式政府。这种情况曾使作为英王代表和军事统帅的监督,同当地居民和他们推选的代表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冲突。 民众会议看来最早是由所有自由的殖民者组成的,他们只不过集聚在一起商讨一些需要共同行动的迫切问题。到十九世纪初期,由于居民中各种不同种族的组成部分,—连同有色的自由人和一些自由的黑人—有所发展,结果在处理事务时要经过较多的正规手续,同时民众会议还自行规定了成员的财产上的当选资格要求有色人的财产要比白人高两倍。人们一经被接纳,即为终身的民众会议成员。民众会议每年正式召开三次会议,商讨各种业务,通过规章,表决经费,并向监督或英国政府陈述民情。 治安推事则由民众会议按年推选,兼有行政和司法的职能,而且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前,他们在这个居留地的行政管理上占据头等重要的地位。民众会议最初并未规定有什么特别的当选资格,但到十九世纪初期,治安推事已限定掇有价值五百英镑财产的英国臣民才能担任。这些不领薪傣的治安推事,他们所担负的工作非常絮重,几乎每天都要合署办公,商讨有关行政和司法事宜。随着时间的推移,历任监督已能做到侵占那些旧制度的权力,并将相当一部分立法和行政跳实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些变化很少是在没有争执的情况下产生的,监督并没有得到殖民部的很多支持:但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他们已有权控制那些本来提交民众会议审理的事情,颁发法律,任命官员,最后于1832年任命治安推事—后者已不再经过选举产生。1840年,麦克唐纳监督宣布英国法律在当地生效。竭力废除民众会议,并由一个派定的行政委员会来取而代之.虽然殖民部勉强同意实施英国法律,但是,民众会议仍然得到恢复,并一直继续到1853年,这时殖民部通过了一项用立法议会来加以代替的法令。 |